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孔华,姜淑芳,朱孟坤, 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48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孔华,姜淑芳,朱孟坤:本院对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孟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14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朱孔华、姜淑芳、朱孟坤偿还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 559.56元,并支付利息(以欠付本金59 559.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0%的标准,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