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生,张志刚,尹利, 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777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生,张志刚,尹利:本院对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利、张志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永生、尹利、张志刚共同向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754.3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33754.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4%的标准,自2015年7月15日(不含当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17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