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雪军, 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27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雪军:本院对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赵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56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公告费260元,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赵雪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