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用志,张久生,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808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久生:本院对郭用志与张久生、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8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郭用志医疗费755.39元、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15 000元、交通费50元;二、驳回原告郭用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原告郭用志已预交),由被告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郭用志。案件受理费1177元(原告郭用志已预交),由原告郭用志负担754元,被告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负担4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郭用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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