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拓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圆享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2441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拓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24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上海拓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62000元;二、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拓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62000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一点三倍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三倍计算,以48600元为限);三、驳回上海拓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5元(上海拓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拓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81元,已交纳;由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1644元及公告费260元(上海拓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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