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乐军,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621民初148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乐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乐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62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由被告李乐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7109.90元和支付分别以9000元、7700元、2200元、2200元、2200元、8100元、157909.9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9年6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1月19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此款汇至岳阳县人民法院(户名)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的80340311000001272账户上;2、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李乐军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