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岳红,袁增水,袁岳, 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北京家群幸福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779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家群幸福商贸有限公司,岳红,袁增水,袁岳:本院对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北京家群幸福商贸有限公司、岳红、袁岳、袁增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岳红、袁增水、袁岳、北京家群幸福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3328.0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113328.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月15日(不含当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17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