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汤军平,陈凤英,汤龙,饶亚平,益阳市赫山区鸿辉建筑器材租赁部,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1367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汤军平、陈凤英、汤龙、饶亚平、益阳市赫山区鸿辉建筑器材租赁部: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11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汤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614488.9元及垫付利息和违约金(以614488.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之六计算);二、被告陈凤英、汤龙、饶亚平、益阳市赫山区鸿辉建筑器材租赁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鸿辉建筑器材租赁部提供抵押的五台塔式起重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4309002017010001-1】;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84元,财产保全费3912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5896元,由被告汤军平负担,被告陈凤英、汤龙、饶亚平、益阳市赫山区鸿辉建筑器材租赁部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