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光明,李凤君,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81民初125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公 告陈光明、李凤君: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28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陈光明、李凤君所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申请诉讼保全费693.35元,由被告陈光明、李凤君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陈光明、李凤君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光明、李凤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