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妹芳,詹世波, 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华区春鑫华窗帘经营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詹世波,江妹芳,成华区春鑫华窗帘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春鑫华窗帘经营部(被告一)、江妹芳(被告二)、詹世波(被告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5937.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的逾期违约金17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违约金为275474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名下位于其他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路333号11栋1单元13层1307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775258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77525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此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半,将在本院上地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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