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崔绍恭,李红海,李晴,孔祥臻,李露,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绍恭、李红海、李晴:本院受理孔祥臻、李露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崔绍恭、李红海、李晴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和答辩期满后第 三 日 九 时 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