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贵茂农资有限公司 ,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冠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北京欣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1民初1051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市冠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唐山贵茂农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欣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1民初10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廊坊市冠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山贵茂农资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万元;二.廊坊市冠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山贵茂农资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8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廊坊市冠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廊坊市冠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