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本松,张文艳, 北京明睿恒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本松,张文艳: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明睿恒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6060元;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219014.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按2%/月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支出的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三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