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洋,何昕,张宁,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沈阳澳格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洋,何昕,沈阳澳格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宁:本院受理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A311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