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燕,,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嘉达棉业有限公司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2民初470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嘉达棉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燕与被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四方公告送达(2021)京02民初47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座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