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国辉,彭信武,杨芳, 长沙市开福区私享家茶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市开福区私享家茶馆、彭信武、杨芳:本院受理原告陶国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原告请求:1、三被告支付货款15397元人民币及逾期货款的利息130.9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以后利息以拖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B2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