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钧,王树芬, 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树芬,朱钧: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沃夫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钧(被告一)、王树芬(被告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18416.67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6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违约金为897534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388弄27号201室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此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半,将在本院上地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