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静, 北京中景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中景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静与被告北京中景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静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中景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我支付的培训费598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北京中景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为追回培训服务费用支出的法律服务费7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中景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