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途保险公司,国华瑞丰公司,王小娜, 国华瑞丰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安途保险代理(广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民初729号,(2020)京01清申241号,(2020)京01强请101号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王小娜:本院受理的(2021)京01民初729号原告国华瑞丰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瑞丰公司)诉被告王小娜、被告安途保险代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途保险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电子送达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区北京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起诉状概要:1.判令王小娜、安途保险公司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分别为王小娜600 000元,安途保险公司357 500元;2.判令王小娜向国华瑞丰公司清算组移交国华瑞丰公司财产、印章及其他重要材料;3.判令王小娜、安途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清申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途保险公司对国华瑞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1年1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强请10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华瑞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王小娜、安途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且王小娜作为国华瑞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致使清算组无法完成清算。故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六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承办人:奉一兵 联系电话:59891745书记员:张春城 联系电话:59891031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机电重型机械分公司院内。邮编:100040 公告类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