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亭,赵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70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亭,赵磊:本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赵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7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赵磊、高亭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995 905.28元、利息10 671.23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的罚息为861 019.54元,自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若综合年利率超24%,则按年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赵磊、高亭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76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