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金树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6民初6768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金树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树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6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树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慕田峪综合服务区店铺租赁合同》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解除;二、北京金树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慕田峪综合服务区B2-c和B2-d商铺腾退清空、并返还给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三、北京金树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租金122 716.09元及违约金(自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2 716.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四、北京金树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的租金共计103 307.5元、物业费19 717.5元及违约金(自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3 0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五、驳回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计2507元,由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元(已交纳),由北京金树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北京金树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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