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艳龙,王娜,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屯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娜:我院受理原告闫艳龙与你、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屯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确认2016年1月4日被告将××村独栋楼商户六号销售给原告买卖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维修基金、壁挂楼共计157615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2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八达岭法庭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