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红,褚建军,彭丽娜,卢国彬,陈声远,第三人-张李杰,朱桂芳,朱登洲,张爱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 ,北京双洋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9658号,(2018)京0114执2377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双洋投资有限公司、褚建军、彭丽娜、卢国彬、陈声远:原告严红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第三人张李杰、朱桂芳、朱登洲、张爱国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京0114民初9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严红的诉讼请求。原告严红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在(2018)京0114执2377号强制执行案件中,中止对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4号楼4层402号房屋作为执行标的执行、撤销对该房屋的拍卖,并解除查封;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