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峰, 中国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中能海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峰,中能海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中能海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中能海天(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共计167114.9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 月30日的滞纳金381729.05元,以及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之日止的滞纳金(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七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张峰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3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