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靳松,德清溢思濮华投资合伙企业,武汉成业联股权投资企业,第三人-,溢思得瑞科技集团公司, 北京得瑞厚璞科技有限公司溢思得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24136号,(2019)京0108执2258号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德清溢思濮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溢思得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得瑞厚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靳松与被告溢思得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德清溢思濮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成业联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北京得瑞厚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4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追加溢思得瑞科技集团公司、德清溢思濮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9)京0108执225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溢思得瑞科技集团公司、德清溢思濮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在未履行出资额1000万元、176.47万元的范围内,对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6553号裁决书确定的北京得瑞厚璞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靳松对武汉成业联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德清溢思濮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5元;由溢思得瑞科技集团公司负担35元。公告费390元由德清溢思濮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95元;由溢思得瑞科技集团公司负担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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