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杰,程永梅, 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4885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永梅:本院对原告杨杰与被告程永梅、被告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程永梅赔偿原告杨杰经济损失10 000元以及合理开支2500元;二、驳回原告杨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杨杰已预交),由原告杨杰负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程永梅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