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刘洪伟,万树影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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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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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树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洪伟、万树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二被告刘洪伟、万树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刘洪伟、万树影偿还合同期内欠付利息2304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刘洪伟、万树影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上暂计2023040元;4、请求依法确认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物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7号2区230楼9单元11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申请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告刘洪伟、万树影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