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建刚,黄林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5民初646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建刚、黄林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05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武建刚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被告武建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03732.92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29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被告武建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5186元;4、原告对被告武建刚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湘苑4#商业、24#住宅2202室房产在本判决第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林辉在本判决第二、三项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