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志华,余新华, 长沙县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1041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志华: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县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余新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余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县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项118 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长沙县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长沙县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2元,由被告余新华负担13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