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帅,刘琴,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帅、刘琴:本院受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袁帅向原告支付31期分期款339 605元;2、被告袁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 921元;3、被告刘琴对被告袁帅上述债务共计407 526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被告袁帅、刘琴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