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芳园, 宁乡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1021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芳园:本院受理宁乡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湘0182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芳园支付原告宁乡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9 788.3元(已付清);二、被告刘芳园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支付原告宁乡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从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芳园支付原告宁乡市天成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上述应付款,限被告刘芳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被告刘芳园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