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安民,李强,刘泽红, 长沙鹰巢孵化器有限公司湖南强安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湘0104民初9858号,(2021)湘0104民初9858号之一
案由
姓名权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强、湖南强安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鹰巢孵化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安民诉被告李强、刘泽红、湖南强安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鹰巢孵化器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庭纪律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湘0104民初9858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98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证据一组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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