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高峰,王龙和,胡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天长市辉达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龙和、天长市辉达物流有限公司、胡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高峰与以上四被告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医疗费16342.8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78884元、护理费8130元、误工费2032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40831.8元;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就上述损失先于被告一、二进行赔付;3、判令被告四、五、六就上述损失,在无责范围内优先赔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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