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志贤,刘五香,段新国,黄胜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381民初169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新国(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段志贤、刘五香、段新国、黄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38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限被告段志贤、刘五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6997.51元以及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段新国、黄胜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段新国、黄胜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段志贤、刘五香追偿;确认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志贤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合同编号:-32509-2019-00000753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段志贤时即2021年11月12日解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2.4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