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杨贵,马志文,陈明, 浏阳市日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广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浏阳市沿溪建国花炮厂 ,浏阳市文家市强佳出口花炮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1执异219号,(2021)湘0181执4377号,(2016)湘0181民初7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杨贵、马志文、浏阳市广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日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浏阳市广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日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文家市强佳出口花炮厂、浏阳市沿溪建国花炮厂、杨贵、马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181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变更陈明为(2021)湘0181执437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陈明对浏阳市文家市强佳出口花炮厂在(2016)湘0181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