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波,曾亚维,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波: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曾亚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