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志勇,林汉光, 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1024民初171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内容
林汉光:原告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黄志勇与被告林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02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林汉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49 430元;二、驳回原告黄志勇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64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 270元,合计2 914元,由被告林汉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嘉禾法院:0735—6733911
刊登日期
2022-0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