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志勇,林汉光, 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024民初171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汉光:原告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黄志勇与被告林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02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林汉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嘉禾县永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49 430元;二、驳回原告黄志勇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64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 270元,合计2 914元,由被告林汉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嘉禾法院:0735—6733911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