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守洪,段方方,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563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守洪、段方方:本院对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守洪、被告段方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守洪连带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 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 800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守洪负担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守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