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向群,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向群: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l、判令黄向群立即偿还借款,其中包括本金148264.13元,及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1140.43元、罚息16623.55元、复利994.5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年4月15日)合计167022.61元;2、判令黄向群按《个人信用消费授信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自2021年4月16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罚息计算方式为:未还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三年起基准年利率/360×1.5×逾期天数,复利计算方式为未还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三年期基准年利率/360×1.5×逾期天数;3、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万元及诉讼费。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三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