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军, 金租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军:本院受理金租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李建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金租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1. 金租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李建军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协议》于起诉状送达李建军之日解除;2.确认《汽车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物(车牌号为京QG36G6,发动机号为0202D099的车辆)归金租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所有;3.李建军向金租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155782元及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578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4. 金租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京QG36G6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5.李建军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第四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