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启祥,彭建国,肖跃,杨林洪,张琦,王敬字, 谢通门县欧曲雅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藏0227民初82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谢通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林洪:本院受理原告王启祥、彭建国、肖跃与被告杨林洪、张琦、谢通门县欧曲雅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藏0227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杨林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启祥、彭建国、肖跃一次性支付劳务费47100元整(肆万柒仟壹佰元整)。二、被告王敬字对被告杨林洪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的47100元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77.5元,由被告杨林洪负担。退还原告王启祥、彭建国、肖跃97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