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小龙,莫若, 达孜县小龙木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藏0104民初1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莫若:本院受理达孜县小龙木材经营部、谭小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藏0104民初17号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或排期重复则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届时不参加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不利后果由你本人自行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