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连立,晁龙军,北京丹凤食业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市国色惠农牡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德信致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牡丹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北京国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国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信致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牡丹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丹凤食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市国色惠农牡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晁龙军:本院受理张连立与晁龙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连立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晁龙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晁龙军向原告张连立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2018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债务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7%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2日共计649777.78元;3、被告北京德信致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丹凤食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牡丹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国色惠农牡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法院判决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三十分整在本院上地法庭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