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清桂, 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639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清桂:本院对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杨清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6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清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借款本金73200.61元及利息(以73200.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由杨清桂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杨清桂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