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玲霞,万东辉,王瑞京,王川,徐光宇,北京精鹰投资咨询中心,冯福生,金华臻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杨荣平,北京同信开元投资咨询中心,北京龙磐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中心,北京华胜天成低碳产业创业投资中心,北京龙磐生,北京中域绿色智能城市系统研究院,物医药创业投资中心, 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 ,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京0108民特1490号,(2021)京0108民初2188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荣平,冯福生,王瑞京,万东辉,万玲霞:本院对原告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玲霞、万东辉、王瑞京、王川、徐光宇、北京精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福生、金华臻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荣平、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同信开元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磐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胜天成低碳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域绿色智能城市系统研究院(有限合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万玲霞在其减资1712.36万元范围内、被告万东辉在其减资513.24万元范围内、被告王瑞京在其减资511.16万元范围内、被告王川在其减资684.32万元范围内、被告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减资576.16万元范围内、被告北京同信开元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其减资17.16万元范围内、被告北京龙磐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其减资332.8万元范围内、被告北京华胜天成低碳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其减资81.12万元范围内、被告北京中域绿色智能城市系统研究院(有限合伙)在其减资8.32万元范围内、被告徐光宇在其减资17.68万元范围内、被告北京精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其减资495.04万元范围内、被告冯福生在其减资139.36万元范围内、被告金华臻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其减资69.68万元范围内、被告杨荣平在其减资41.6万元范围内对(2018)京0108民特14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被告在前述减资范围内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二、驳回原告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 400元,由被告万玲霞、万东辉、王瑞京、王川、徐光宇、北京精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福生、金华臻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荣平、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同信开元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磐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胜天成低碳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域绿色智能城市系统研究院(有限合伙)共同负担。公告费1890元,由被告万玲霞、万东辉、王瑞京、王川、徐光宇、北京精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福生、金华臻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荣平、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同信开元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磐生物医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胜天成低碳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域绿色智能城市系统研究院(有限合伙)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