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辉,第三人-, 武威君之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茉莉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19253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辉:我院受理的原告武威君之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北京茉莉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19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武威君之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辉与北京茉莉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签订的《汽车租赁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二、马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威君之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自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期间的租金共计18 650元(已抵扣马辉支付的保证金5000元)、提前解约违约金5160元以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武威君之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元(武威君之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马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武威君之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马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海淀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