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广兰,刘平,刘洋,张家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钱程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2223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钱程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对杨广兰等与张家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2232号民事判决书。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广兰、刘平、刘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合计111 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广兰、刘平、刘洋死亡赔偿金338434.20元、丧葬费47775.60元,合计386209.80元;三、驳回原告杨广兰、刘平、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8元,由原告杨广兰、刘平、刘洋负担1706元(已交纳),由被告张家生负担81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送达起诉书公告费及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钱程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