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惠民, 北京晰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7民初13137号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晰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院对王惠民与北京晰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7民初13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北京晰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惠民合同款9500元。如果被告北京晰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惠民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原告王惠民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晰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惠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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