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宁,陈超,刘晓娟, 北京信源安达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宁与被告北京信源安达工贸有限公司、陈超、刘晓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北京信源安达工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