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平平,彭忠杰, 澧县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澧县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忠杰:本院受理原告胡平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